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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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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7-12 10: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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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作业人员。
    3 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
    3.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
    4.1 本制度涉及的特种作业,是指下列作业:
    4.1.1
    电工作业;
    4.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4.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5
    登高架设作业;
    4.1.6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4.1.7
    压力容器操作;
    4.1.8
    制冷作业;
    4.1.9
    爆破作业;
    4.1.10
    其他特种作业,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
    年满18周岁;
    4.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 培训
    5.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5.2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5.3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贸委制定和组织编写。
    6 考核和发证
    6.1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6.2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6.3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综合管理部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4 负责考核部门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6.5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贸委制作,并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6.6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二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6.7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综合管理部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6.8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在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证失效。
    7 监督管理
    7.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公司的安全作业证。
    7.2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7.3 综合管理部要建立特种工种培训、考核档案台帐,培训考核情况应及时登记备案。
    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7.4.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7.4.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7.4.3
    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7.4.4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7.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6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8 奖惩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8.1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8.2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综合管理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 相关/支持性文件
    9.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9.2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0 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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