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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录用人才前,这几个概念你弄懂了吗?【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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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8-8-25 23: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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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习期

        指的是那些学生还没正式毕业时,在单位工作的日子。这时候的身份还是学生。

        工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不高,不需要参考工资标准。

        这个时期并不是劳动法概念,严格上说,这是一种民事劳务关系。

        实习仅适用于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关系。标准的实习,是企业与学校建立实习协议,学校派学生到企业实习,为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根据劳动部的解释,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在的实习多是学生的自主行为,很多学校是鼓励,并不统一管理,所以有可能缺乏学校层面的保证。

        2.试用期

        指的是企业确定录用候选人,候选人上岗后,一段双向选择的过渡过程。这期间,候选人工作过关就转正,不过关就另谋出路。

        试用期是劳动法的概念,特指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合同双方具有一定选择权的期限。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认为不适合的,提前3天提出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这时候的工资不能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不能低于当地的工资水平。    ​

        3.见习期

        见习期并不是劳动法的概念,而是企业自己的规定。

        以前在行政领域经常用到这个词,目前被扩大到了很多企业,被企业用来做岗位能力成长验证的过渡时期。

        见习期本来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新进人员进行业务适应和考核的期限,适用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现在被很多企业运用,一般是把某员工从A岗位晋升、轮岗到B岗位时,担心员工的能力达不到B岗位的能力,而规定的一段过渡期。在这段过渡期内,薪酬待遇可能并不会完全达到B岗位的标准。

        4.学徒期

        关于对学徒期的理解,我们可以参考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三条: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对学徒期的定义。

        学徒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企业认为学徒期可以不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是旧观念,是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和劳动法律的完善,学徒期已经逐渐被试用期代替,但员工在学徒期内的待遇还是应当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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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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