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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顺利进行,防止在进行危险作业发生着火、爆炸、中毒及人身伤害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1、 危险作业的范围:
(1) 带煤气作业、抽堵煤气盲板、拆换阀门、盖板、开孔作业等。
(2) 化产区贮槽、罐等清扫和修理作业;清扫苯类贮槽,硫酸大槽,各种碱槽,油类贮槽、罐等。
(3) 进入配煤槽、煤塔、电除尘器内部或修理作业。
(4) 带电作业—不停电检修线路或高压电气设备。
(5) 禁火区临时接电线,机动工程车辆的驶入。
(6) 受压容器的试压、检修。
(7) 五吨以上的起重作业。
(8) 高空作业。
(9) 凡具有易燃易爆作业。
2、 凡进行危险作业,须由单位均须在作业前三天到安全环保处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手续。经厂部总调核查同意。由安全环保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3、 凡进行危险作业,须由单位指定作业负责人,制定详细、个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检查注意事项向所有参加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大型和复杂项目必须附上草图。
4、 进行危险作业前要对周围作业场所、环境、所用材料、工器具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确认符合安全要求才能进行施工。
5、 凡没有危险作业许可证或许可证填写不清,手续不全以及施工延期等,均不得施工(事故抢修例外)。
6、 危险作业完成后,许可证应交回安全环保处保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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